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田某某与中国某某基础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7279号 原告:田某某,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基础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