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7民初37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新疆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436号商业项目5、6栋1-3层FE区0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民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吾斯塘布依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民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