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5554号之一
原告:海南省坤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垦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6MA5U0E3B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06046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省坤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海南省坤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坤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海南省坤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