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22民初239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满族,职业不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内蒙古沃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汇***小区3号楼1层13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第三人: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沃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