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瓜州县良源种畜禽繁育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22民初835号
原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1。
被告: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经理。
被告:瓜州县良源种畜禽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告:高某2。
被告:张某3。
被告:叶某,住甘肃省玉门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瓜州县良源种畜禽繁育有限责任公司、高某2、张某3、叶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叶某地址不明,无法送达,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某1与被告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瓜州县良源种畜禽繁育有限责任公司、高某2、张某3、叶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