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202民初406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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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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