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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有限公司等与安徽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21民初3406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律师。 被告:郎溪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郎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溪县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被告郎溪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安徽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6年2月5日,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16元,减半收取9358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