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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4)皖0621民初4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