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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装饰公司与某某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521民初2356号 原告:某某装饰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某某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某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广告制作安装费1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合计200000元;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承接了山东省庆云县科技创新产业园孵化项目EPC工程。2020年9月15日原告和被告在案涉工程设立的某某集团科技创新产业园孵化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方提供标准化施工所需的广告制作、安装和维修工作。合同暂估价分别为470000元,经结算实际加工制作的价款为200000元。但至今被告仅给付了20000元,下欠180000元未付,以致成讼。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如约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给付加工费用。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应当支付加工费180000元,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20000元。据此,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分别于2024年5月20日向原告付款20000元、2024年9月14日付款150000元,合计付款170000元,现仅欠款30000元。2.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0元应不予支持或按照30000元的基数来计算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近90%,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付款义务,原告依据合同总额要求支付违约金,显失公平。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广告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其提供标准化施工所需广告制作、安装和维修工作;合同暂估价为470000元,实际金额根据制作数量及价格进行结算;当月费用次月结算,次月被告收到原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日内付款,若支付期间正遇节假日,原告同意自动顺延;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之日;除本合同约条款特别提及的违约责任外,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给另一方作为处罚;本合约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后经双方结算,合同价款为200000元。2024年4月22日,原告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00元。2024年5月15日,被告提请内部付款申请,注明科技创新产业园孵化项目EPC工程项目广告制作安装由原告实施,结算金额200000元,累计已付款0元,本次申请付款20000元,并附科创广告发票、科创广告结算。2024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汇款20000元。2024年9月12日,被告提请内部付款申请,注明科技创新产业园孵化项目EPC工程项目广告制作安装由原告实施,结算金额200000元,累计已付款20000元,欠付工程款180000元,本次申请付款150000元,并附科创广告发票、科创广告结算。2024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汇款150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在山东省庆云县科技创新产业园孵化项目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以上事实,由双方的当庭陈述及提交在卷并经质证的证据加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定作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原、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制作、安装等服务,且原、被告已对涉案合同的金额进行了结算,被告理应按《广告制作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款项,逾期支付的还应按该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对2024年5月20日支付涉案合同款20000元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2024年9月14日向原告支付的150000元系支付涉案合同款项,原告则认为该150000元系被告支付的其他款项,而非涉案合同款。依据2024年5月15日付款20000元、2024年9月12日付款150000元两份付款申请及其载明的内容,能够确定被告在提请内部付款申请时支付的150000元为涉案合同款项,结合2024年5月20日汇款20000元、2024年9月14日汇款150000元两份银行汇款回单,以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于2024年9月14日支付原告的150000元为涉案合同款项,故对被告辩称已支付涉案合同款1700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涉案合同款30000元。 依据原告于2024年4月22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00元,以及2024年5月15日付款申请载明附科创广告发票的事实,可以确定被告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就已收到原告申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被告于2024年9月14日付款150000元,另有30000元至今未付,已严重违反原、被告《广告制作合同》关于被告收到原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日内付款的约定。根据《广告制作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即200000元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0元过高应不予支持,或按照30000元的基数来计算利息,但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原告合同款金额过高,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因此,对被告关于涉案违约金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装饰公司合同款3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某某装饰公司负担1625元、被告某某集团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当涂县人民法院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拒绝履行,可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现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阶段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1.如实申报财产。 2.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4.承担有关执行费用及其他费用。 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高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其他非工作和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①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②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③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④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⑥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⑦其他限制。 3.依法接受搜查等措施。 4.承担委托审计费用。 5.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的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