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豫0802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凡塔斯蒂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一大街经北二路碧桂园天玺4号楼2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292号C区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天宝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安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林园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4)豫08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郑州凡塔斯蒂克商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据(2024)豫08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凡塔斯蒂克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郑州凡塔斯蒂克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安达电气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