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4123号
原告: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宏泰宾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30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现在兰州子女监狱服刑。
被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被告**现在兰州女子监狱服刑,2023年8月26日出狱,现被告**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