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3081L。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7号宏泰家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8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902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案件款133064元、案件受理费1466元、执行费1896元。
本院于2023年0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33064;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02执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