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7号宏泰家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30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生于1962年11月7日,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生于1970年3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上诉人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21)甘098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21)甘098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