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7号宏泰家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30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生于1962年11月7日,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生于1970年3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上诉人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21)甘098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21)甘098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