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7529民初338号
原告: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甲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被告:***,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丰和方林草本箸业有限公司会计,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被告:哈尔滨丰和方林草本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勘工程公司),被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工程公司)、***、***、哈尔滨丰和方林草本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方林草本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勘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轻工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手机微信视频在线参加诉讼,被告丰和方林草本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勘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2)黑7529执恢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将扣除评估费和应缴税款的剩余金额4581727.41元全部支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沈勘工程公司与丰和方林草本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作出(2018)黑7504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债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黑7529执恢8号。在执行过程中,轻工工程公司、***、***因另案均以丰和方林草本公司为被申请执行人而申请了强制执行。2022年8月5日,法院作出了(2022)黑7529执恢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原告收到分配方案后向贵院提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2022年9月7日,原告收到贵院通知书,各被告均对原告提请的异议申请书提出反对意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依据该条款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仅适用于被执行人系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之一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2022)黑7529执恢8号案件系对被执行人丰和方林草本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丰和方林草本公司系企业法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不适用于丰和方林草本公司,本案亦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53.82元,返还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