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1907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31073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4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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