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1907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31073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4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