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芳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2)黑7529执保33号
哈尔滨芳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你因与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2)黑7529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此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本院冻结了被保全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存款380000.00元。
现告知以下事项:
一、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
冻结被保全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存款380000.00元的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5日届满;
二、上述期间届满后,如需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接受续行保全申请的部门:(见背面备注)。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接受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的部门
1、已经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提出。
2、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尚未审结的;或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向原保全裁定作出部门提出。
3、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尚未审结的;或一审案件已审结,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尚未接到报送案件之前;或者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向原保全裁定作出部门提出。
4、诉讼财产保全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向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提出。
5、诉讼财产保全案件进入再审审理阶段,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向再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