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02民初6355号
原告:付某,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武庙集乡邓岭村山西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经理。
原告付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