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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02民初6355号 原告:付某,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武庙集乡邓岭村山西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经理。 原告付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