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21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3)陕0502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700780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工商、民政、车辆、证券、自然资源、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经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已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