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81民初7093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峰口镇大桥村八组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6号院4号楼15-1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环和科技路十字西北角绿地国际花都7幢2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禾兴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由于被告海禾兴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