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3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民终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517398.68元及利息(利息以517398.6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1元,执行费7623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并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谈话时,其向本院称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2025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现共计支付其551455.84元(工程劳务费517398.68元、利息29196.16元、案件受理费4861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工程款利息计算清单。经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559078.84元,扣除执行费7623元,余款551455.8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03执1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4月3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