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33民初366号
原告:郭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北京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