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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北京某有限公司;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33民初366号 原告:郭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北京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