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81民初125号
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兆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29元,减半收取7814.5元,由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