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某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81民初125号 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兆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29元,减半收取7814.5元,由原告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