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24民初3179号
原告: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