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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2民初1304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