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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822民初1746号 原告:湖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某某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24元,由原告湖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