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02民初192号
原告:青海某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曹某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200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XX。
原告青海某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宜都市某某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青海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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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