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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5民初167号 原告:沧州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范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建华村、群建村通汇纺织服装研发加工中心综合楼栋2层1室。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兼经理。 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沧州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沧州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沧州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