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鲁0681民初2294号
原告:龙口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左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左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泸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百和镇。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律师。
第三人:烟台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龙口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某、左某、泸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某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口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烟台某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和许多银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院提醒: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