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武某;郝某;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05民初71号之一 原告:郝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武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郝某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郝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