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05民初71号之一
原告:郝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武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郝某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郝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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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