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都江堰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化学工程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1民初130号 原告:都江堰铮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灌温路24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南路537号总部经济大楼16楼。 负责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53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都江堰铮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4)川0181民诉前调4612号案件调解后,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都江堰铮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院向其送达缴费通知书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都江堰铮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江堰铮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41621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