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2民初2873号之一
原告:洛阳万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东庞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5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万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洛阳万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洛阳万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万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万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