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1民初260号
原告:瑞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瑞昌市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某一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南漳县某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昌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昌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9元,减半收取计6,114.5元,由原告瑞昌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瑞昌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某瑞昌广场支行,账号为:XXX,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