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802民初591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榆林榆能惠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榆林榆能惠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缴纳,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