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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702民初4451号 原告:前郭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宁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前郭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于2024年10月30日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7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缴纳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前郭县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