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07民初628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XXX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