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1破申3号
申请人: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以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南京某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