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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604民初1419号 原告:唐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