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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姚某;天津市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604民初614号 原告:段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天津市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段某与被告姚某、天津市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段某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