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604民初614号
原告:段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天津市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段某与被告姚某、天津市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段某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