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91民初2719号
原告:沈阳祺鹏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祺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祺鹏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祺鹏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宏利石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祺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沈阳祺鹏集团有限公司预交65078元,应予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