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8776号
原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3月7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原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日签收且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