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4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