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02民初448号
原告:邢台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邢台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邢台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0元(已减半),由邢台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