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81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