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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84民初2696号 申请人:宜城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5600000元(雷河和平还建房应付工程款)。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开立保函,自愿为某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22487355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保函担保的方式,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某某集团公司在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应付工程款债权156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应付工程款债权15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诉讼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执行后,被申请人可申请本院组织双方协商选择保全范围,也可提供与诉讼标的额或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申请本院变更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城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