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5民初1278号
原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