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918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庞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禄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庞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2025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