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4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国美安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国美安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11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国美安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861.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526.22元,公告费56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执行中,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西安国美安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2027年7月21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可于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续查封。
因上述财产正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经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1执4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