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8359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
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11月20日,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受理费85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