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1225号
原告:***,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无锡柯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一区8257、8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7792846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厂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办公楼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43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柯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为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