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4497号
原告: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