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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4497号 原告: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宦乐